淄博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

发布日期:2025-05-12 12:27 浏览次数:

全市各用人单位:

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,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。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,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《山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>办法》《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组建工会组织,广大劳动者均可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:

一、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社会组织(以下统称用人单位)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,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。

二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、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。

三、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。

四、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,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;不足二十五人的,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,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,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,组织会员开展活动。女职工人数较多的,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,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;女职工人数较少的,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。

五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,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。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、城市街道,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。

六、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。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。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。用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、法定代表人、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。

 

淄博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 

2025年5月12日      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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